城市管理学院学工类师生表彰评优制度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6-09-21浏览次数:142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生学年评优和奖学金的发放,调动广大学生成才发展的积极性,引导广大学生锐意进取、争先创优、全面发展、奋发成才,促进学风建设,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盐城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对学生实施评优的直接目的在于正确评价学生的德才表现和综合素质,实现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的标准化、制度化和科学化;其根本目的在于引导和促进学生德、智、体、能全面协调发展,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

第二条  学年评优活动每学年进行一次。其中:第一、二、三学年的评优活动在每年的十月份进行(具体时间按校历规定),第四学年的评优活动在每年三月份进行。

第三条  学年评优活动坚持规范管理、严格标准、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择优评定、按绩施奖以及实行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学生在评优活动中应当坚持正当竞争,实事求是,遵守诚信原则,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  学年评优工作在学校统一领导下,由院学生工作部(处)进行部署、指导、监督和审核,学校有关职能部门予与配合。学院学生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并对各班的评优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审核。

第二章    学年评优种类的设定和申请基本条件

第五条  学校设立如下先进个人奖:

(一)一等奖学金:优秀学生标兵;

(二)二等奖学金: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

(三)三等奖学金:单项积极分子(学习积极分子、科研积极分子、社会实践积极分子、文娱活动积极分子、体育活动积极分子、社会工作积极分子和社团活动积极分子)。

第三章    学年评优的条件

第六条  申请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思想政治和道德素质优良,诚实守信,乐于为集体和同学服务,能起模范带头作用,并有较好的群众基础。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曾获过院系级别以上的奖励,没有受过通报批评和纪律处分。

(三)明礼诚信,团结友善,积极承担社会工作或参加义务性、公益性活动,有良好的道德品质修养。

(四)坚持体育锻炼,积极参加文体活动,身体健康,达到体育锻炼标准。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评比:

(一)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为者;

(二)在素质测评、评优、各种形式的考试、申报奖助学金中违反诚信原则、弄虚作假者,或者为自己及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者;

(三)受过学校、学院通报批评或处分以及司法机关处罚者;

(四)必修课(包括公共必修课和专业必修课)重修达到三门以上(含三门)者;

(五)在宿舍管理中有违规记录者(由学生会宿保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六)参评学年度有重修课程者;

(七)不参加体育达标测试或者体育达标测试不达标者(残疾人以及因身体有病经批准不参加达标测试者例外)。

第四章  各奖项评比条件及加分细则

第八条   申报如下各等奖项所需提交的纸质申请材料:

(一)填写详细完整的《盐城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年评优申请登记表》,《盐城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城市管理学院学年评优申请登记表》;

(二)各奖项加分项目中所涉及到的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1、校内外各级各类竞赛或活动(具体见各奖项加分细则):获奖证书复印件;

2、相应级别的普通话等级考试、英语等级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的证书复印件;

(三)注意事项:

1、此次评优时限为2016901日至2017901日,申报过程中出具各种复印件及证明所涉及的事件必须在这段时间内发生;

2、本学年的成绩计算为:公共必修课成绩+专业必修课成绩+专业选修课成绩(不包括辅修成绩,计算机通过性考试成绩),体尖生另行参照教务处通行标准;

3、专业成绩和辅修成绩的绩点、学分加权平均分以学院出具的成绩单为准,且成绩核算依照学生本人原始成绩进行,不包括各类加分,学生个人成绩在各班学习委员处有备份待查,申报者可向班学委问取个人电子版成绩单;

4、担任学院学生组织(如学院团委、学生会)、年级、班级的学生干部,证明材料由学院统一出具;

5、所在的班集体获奖情况证明材料由学院团委和学生会统一开具。

6、集体项目是指有两人及两人以上参加的活动项目。

一、  优秀学生标兵

第九条   申报优秀学生标兵者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方面的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具有优秀的思想政治和道德素质,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积极承担社会工作或参加义务性、公益性活动,乐于为集体和同学服务,在同学中享有崇高的威信,或者担任主要学生干部,有比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在学生事务管理中成绩突出;

(三)坚持体育锻炼,积极参加文体活动,达到体育锻炼标准;

(四)刻苦学习,成绩优秀,具备以下两者之一的:

学年平均学分绩点在年级总人数中排名前5%以内或具备如下情形之一种:

1)上一学年(毕业班学生为上一学期)在校级以上的学科知识或技能竞赛中获过名次;

2)上一学年(毕业班学生为上一学期)主持或参与校级以上的科研课题。

在保护国家、集体、公民的财产和他人的生命安全中见义勇为,有突出表现者;或者获得过特殊荣誉,给学校带来良好的社会声誉者,均不受本条第四项的限制。

第十条  优秀学生标兵加分细则及条件解释:

(一)参加征文比赛、学科知识或专业技能竞赛 (校运会等非学术竞赛除外),每人每项按照年级、学院级、学校级、市级、省级、国家级分别加1分、2分、3分、4分、6分、8分;场次超过四次者,超出部分每次加1分,超出部分加分最高不超过8分(须开具证明并有各级公章)。

(二)参加征文比赛、学科知识或专业技能竞赛 (校运会等非学术竞赛除外)获得一、二、三等奖、优胜奖或其他奖项者,学院级的分别加4分、3分、2分、1分;校级的加6分、5分、4分、2分,市级的加8分、7分、6分、3分,省级加10分、8分、7分、4分,国家级加14分、12分、10分、6分。

(三)被评为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优秀党员、优秀班长、优秀团支书,校级加6分,院级加3分。被评为优秀团员和各类积极分子者(入党积极分子除外),校级加4分,院级加2分。

(四)院学生会主席、院团委副书记加9分,院学生会副主席加7分,院团委委员、院学生会委员、院系团委、学生会正部长加6分,副部长加5分,院团委学生会干事加2分。(按最高级别记分一次)。

(五)校“星级文明宿舍”和院宿舍评比两者同一时期获奖取最高加分。校星级宿舍评选五星每次加3分,四星每次加2.5分,三星每次加2分,二星每次加1.5分,进步宿舍每次加1分,优秀舍长每次加0.5分。 院级按校级的50%加分。

(六)年级党支部书记、年级级长、年级团总支书加7分,年级党支部委员、年级级委加6分。班长和团支书各加6分;班委和团支委成员加4分;舍长加1分;(学生干部任职不满一届者按其职务等级分数的50%计算;任职不满一个学期者不加分)。

(七)所在班或团支部,被评为学校先进班集体的,班长、团支书每人加4分、团支委、班委每人加3分,其他同学每人加2分;被评为院系先进班级体的,各按50%加分。在同一时期同时受校和院系表彰的,按最高级别记分一次。所在团支部的团日活动被评为优秀团日活动的,每人加0.5分。

(八)参加艺术团训练满一年(由艺术团出具证明),校级加2分,院级加1分。一学期按50%计算。

(九)参加文艺演出(包括舞蹈队、小品队、合唱队),每人每项按照年级、学院级、学校级、市级、省级、国家级分别加1分、2分、3分、4分、6分、8分;场次超过四场者,超出部分每场加1分,超出部分加分最高不超过8分(须开具证明并有各级公章)。商业性质的演出不予以加分。

(十)在文艺竞赛中获得名次的演出者,获得一、二、三等奖、优胜奖或其他奖项者,学院级的分别加4分、3分、2分、1分;校级的加6分、5分、4分、2分,市级的加8分、7分、6分、3分,省级加10分、8分、7分、4分,国家级加14分、12分、10分、6分。集体项目者每人按该等级分数的50%加分。商业性质的竞赛不予以加分。

(十一)参加体育竞赛的运动员(如校运会、院运会等),每届每项按照年级、院系级、校级、市级、省级和国家级,分别加1分、2分、3分、4分、6分和8分。院级篮球队、足球队、排球队等队长加3分,队员加2分。校级篮球队、足球队、排球队等队长加4分,队员加3分。

(十二)在各种体育竞赛中获得名次的运动员,校级第一名加7分,第二名加6分,第三

名加5分,第四名加4分,第五名加3分,第六名加2分,第七名加1分,第八名加0.5分。省级的获奖分别加10、9、8、7、6、5、4、3分,国家级的获奖分别加14、12、10、9、8、7、6、5分。破纪录者按校级、省级和国家级分别另加5分、10分和15分。院系级竞赛获奖者按校级的50%计算,年级的分别加2、1、0.5分。集体项目每人按该等级分数的50%加分。集体项目的单项奖每次加1分。大学城校区以校级计算。参加文娱性的体育竞赛按同等级别的50%计算。

(十三)获院运会各集体奖项(除团体总分前三名以外)的班级每人加2分,获得院运会团体总分前3名的班级,每人分别加4分、3分、2分。

(十四)参加运动队训练满一年,校级加4分(如校射击队,越野队等),院级加2分。一学期按50%计算。不满一学期不加分。

(十五)被评为校内社团各类积极分子者,校级加4分,社团内部(其它非校级)评选加2分。社团内部活动中获得一、二、三等奖分别加2、1、0.5分;单项奖加1分(获奖证明需加盖各级社团公章)。

(十六)校勤管中心成员、校职能部门(思教科、统战部、教务处)助理,各项加3分。

 (十七)  热心公益,乐于助人,校内外各种类型的公益活动担任者每次加2分,志愿者每次加1分,但该项累计加分超过10分者仍按10分计。

(十八)无偿献血者(以献血证上记录为据)每次加3分。

(十九)兼职性质的社会实践活动不予以加分。

(二十)在“学院之星”评选中获奖者每次加2分。

 优秀学生标兵总分核算办法:学年平均学分绩点折算分数×70%+附加分数×30%

二、 优秀学生

第十一条  申报优秀学生者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方面的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思想政治和道德素质优秀,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积极承担社会工作或参加义务性、公益性活动,乐于为集体和同学服务,在同学中享有较高的威信,或者担任主要学生干部,有比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在学生事务管理中成绩突出;

(三)坚持锻炼身体,积极参加文体活动,达到体育锻炼标准;

(四)学习,成绩优秀,刻苦学习,具备以下两者之一的:

1、学年平均学分绩点在年级总人数中排名前20%以内;

2、具备如下情形中的一种:

1)上一学年(毕业班学生为上一学期)在学院级以上的学科知识征文、技能竞赛中获得过名次;

2)在保护国家、集体、公民的财产和他人的生命安全中见义勇为,有突出表现者;或者获得过特殊荣誉,给学校带来良好的社会声誉者,均不受本条第四项规定的限制。

第十二条  优秀学生加分细则及条件解释:

(一)参加征文比赛、学科知识或专业技能竞赛 (校运会等非学术竞赛除外),每人每项按照年级、学院级、学校级、市级、省级、国家级分别加1分、2分、3分、4分、6分、8分;场次超过四次者,超出部分每次加1分,超出部分加分最高不超过8分(须开具证明并有各级公章)。

(二)参加征文比赛、学科知识或专业技能竞赛 (校运会等非学术竞赛除外)获得一、二、三等奖、优胜奖或其他奖项者,学院级的分别加4分、3分、2分、1分;校级的加6分、5分、4分、2分,市级的加8分、7分、6分、3分,省级加10分、8分、7分、4分,国家级加14分、12分、10分、6分。

(三)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通过一、二、三级者分别加2、4、6分,全国高校计算机统考过一、二、三级者分别加1、3、5分;普通话考试通过二级甲等加2分,通过一级乙等以上加3分。

 (四)校“星级文明宿舍”和院宿舍评比两者同一时期获奖取最高加分。校星级宿舍评选五星每次加3分,四星每次加2.5分,三星每次加2分,二星每次加1.5分,进步宿舍每次加1分,优秀舍长每次加0.5分。 院级按校级的50%加分。

(五)参加艺术团训练满一年(由艺术团出具证明),校级加2分,院级加1分。一学期按50%计算。

(六)院系报刊杂志主编、副主编加2分,编委加1分。

(七) 所在班或团支部被评为学校先进班集体的,每人加2分;被评为院系先进班级体的,每人加1分。在同一时期同时受校和院系表彰的,按最高级别记分一次。所在团支部的团日活动被评为优秀团日活动的,每人加0.5分。

(八) 参加文艺演出(包括舞蹈队、小品队、合唱队),每人每项按照年级、学院级、学校级、市级、省级、国家级分别加1分、2分、3分、4分、6分、8分;场次超过四场者,超出部分每场加1分,超出部分加分最高不超过8分(须开具证明并有各级公章)。商业性质的演出不予以加分。

(九)在文艺竞赛中获得名次的演出者,获得一、二、三等奖、优胜奖或其他奖项者,学院级的分别加4分、3分、2分、1分;校级的加6分、5分、4分、2分,市级的加8分、7分、6分、3分,省级加10分、8分、7分、4分,国家级加14分、12分、10分、6分。集体项目者每人按该等级分数的50%加分。商业性质的竞赛不予以加分。

(十) 参加体育竞赛的运动员(如校运会、院运会等),每届每项按照年级、院系级、校级、市级、省级和国家级,分别加1分、2分、3分、4分、6分和8分。院级篮球队、足球队、排球队等队长加3分,队员加2分。校级篮球队、足球队、排球队等队长加4分,队员加3分。

(十四)在各种体育竞赛中获得名次的运动员,校级第一名加7分,第二名加6分,第三

名加5分,第四名加4分,第五名加3分,第六名加2分,第七名加1分,第八名加0.5分。省级的获奖分别加10、9、8、7、6、5、4、3分,国家级的获奖分别加14、12、10、9、8、7、6、5分。破纪录者按校级、省级和国家级分别另加5分、10分和15分。院系级竞赛获奖者按校级的50%计算,年级的分别加2、1、0.5分。集体项目每人按该等级分数的50%加分。集体项目的单项奖每次加1分。大学城校区以校级计算。参加文娱性的体育竞赛按同等级别的50%计算。

(十一) 获院运会各集体奖项(除团体总分前三名以外)的班级每人加2分,获得院运会团体总分前3名的班级,每人分别加4分、3分、2分。

(十二)参加运动队训练满一年,校级加4分(如校射击队,越野队等),院级加2分。一学期按50%计算。

(十三)新浪通讯社、校记者站、校刊第一负责人加6分;第二负责人加5分;其余成员加4分。

(十四)校勤管中心成员、校职能部门(思教科、统战部、教务处)助理,各项加3分。

(十五)热心公益,乐于助人,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大学生之家者,每次加1分,但该项累计加分超过10分者仍按10分计算;PC服务队队员加2分。校内外各种类型的公益活动担任者每次加2分,志愿者每次加1分,但该项累计加分超过10分者仍按10分计。列车乘务员加3分。

(十六)无偿献血者(以献血证记录为据)每次加3分。

(十七)在“学院之星”评选中获奖者加2分。

  • 3分,其他参赛同学加2分。

优秀学生总分核算办法:学年平均学分绩点折算分数×70%+附加分数×30%

三、 优秀学生干部

第十三条  申报优秀学生干部者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方面的条件:

  • 热爱祖国,拥护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具有优秀的思想政治和道德素质,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担任学生干部,乐于为集体和同学服务(在所属集体负责较多的工作),有比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所领导的集体获得过学校或学院的奖励,或者在组织同学开展校园文化建设或第二课堂活动中有显著成绩;

(三)严于律己,以身作则,起模范带头作用,在同学中享有较高的威信;

(四)学习勤奋,成绩优良,学年平均学分绩点在年级学生人数中排名前30%以内。

本条款中的学生干部是指在由学校或学院管理的,具有公益性、服务性、义务性的团体中任职的学生干部,包括团委、学生会、级委、团支部、班委等。

第十四条 优秀学生干部加分细则及条件解释(学生干部任职不满一年者按其职务等级分数

的50%计算;任职不满一个学期者不加分):

(一)被评为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优秀党员、优秀班长、优秀团支书,校级加6分,

院级加3分。被评为优秀团员和各类积极分子者(入党积极分子除外),校级加4分,院级加2分。

(二)院学生会主席、院团委副书记加9分,院学生会副主席加7分,院团委委员、院学生

会委员、院系团委、学生会正部长加6分,副部长加5分,院团委学生会干事加2分。(按最

高级别记分一次)。

 (三)校“星级文明宿舍”和院宿舍评比两者同一时期获奖取最高加分。校星级宿舍评选五星每次加3分,四星每次加2.5分,三星每次加2分,二星每次加1.5分,进步宿舍每次加1分,优秀舍长每次加0.5分。 院级按校级的50%加分。

 (四)校系报刊杂志主编、副主编加4分,编委加2分。院系按校系的50%加分。

(五)年级党支部书记、年级级长、年级团总支书加7分,年级党支部委员、年级级委加6分。班长和团支书各加6分;班委和团支委成员加4分;舍长加1分;(学生干部任职不满一届者按其职务等级分数的50%计算;任职不满一个学期者不加分)。

 (六)所在班或团支部,被评为学校先进班集体的,班长、团支书每人加4分、团支委、班委每人加3分,其他同学每人加2分;被评为院系先进班级体的,各按50%加分。在同一时期同时受校和院系表彰的,按最高级别记分一次。所在团支部的团日活动被评为优秀团日活动的,每人加0.5分。

(七)国计算机等级考试通过一、二、三级者分别加2、4、6分,全国高校计算机统考过一、二、三级者分别加1、3、5分;普通话考试通过二级甲等加2分,通过一级乙等以上加3分。

(八)参加艺术团训练满一年(由艺术团出具证明),校级加2分,院级加1分。一学期按50%计算。

 (九)参加文艺演出(包括舞蹈队、小品队、合唱队),每人每项按照年级、学院级、学校级、市级、省级、国家级分别加1分、2分、3分、4分、6分、8分;场次超过四场者,超出部分每场加1分,超出部分加分最高不超过8分(须开具证明并有各级公章)。商业性质的演出不予以加分。

 (十)在文艺竞赛中获得名次的演出者,获得一、二、三等奖、优胜奖或其他奖项者,学院级的分别加4分、3分、2分、1分;校级的加6分、5分、4分、2分,市级的加8分、7分、6分、3分,省级加10分、8分、7分、4分,国家级加14分、12分、10分、6分。集体项目者每人按该等级分数的50%加分。商业性质的竞赛不予以加分。

 (十一)参加体育竞赛的运动员(如校运会、院运会等),每届每项按照年级、院系级、校级、市级、省级和国家级,分别加1分、2分、3分、4分、6分和8分。院级篮球队、足球队、排球队等正队长加3分,队员加2分。校级篮球队、足球队、排球队等队长加4分,队员加3分。

 (十二)在各种体育竞赛中获得名次的运动员,校级第一名加7分,第二名加6分,第三

名加5分,第四名加4分,第五名加3分,第六名加2分,第七名加1分,第八名加0.5分。省级的获奖分别加10、9、8、7、6、5、4、3分,国家级的获奖分别加14、12、10、9、8、7、6、5分。破纪录者按校级、省级和国家级分别另加5分、10分和15分。院系级竞赛获奖者按校级的50%计算,年级的分别加2、1、0.5分。集体项目每人按该等级分数的50%加分。集体项目的单项奖每次加1分。大学城校区以校级计算。参加文娱性的体育竞赛按同等级别的50%计算。

 (十三)获院运会各集体奖项(除团体总分前三名以外)的班级每人加2分,获得院运会团体总分前3名的班级,每人分别加4分、3分、2分。

 (十四)参加运动队训练满一年,校级加4分(如校射击队,越野队等),院级加2分。一学期按50%计算。

 (十五)校团委书记助理、办公室主任、校学生会、校社联、校青协主席加10分;校团委执行部长、校学生会、校社联、校青协副主席加9分;校学生会、校社联、校青协部长加7分;校团委、校学生会、校社联、校青协副部长加6分;校艺术团团长、《师大青年》副主编、校广播站站长加8分;校艺术团副团长、《师大青年》部长、校广播站副站长、校广播站部长加6分;校艺术团队长、《师大青年》副部长、校广播站副部长加5分;校级团学组织(校团委、校学生会、校社联、校青协、艺术团、广播站、《师大青年》)干事加3分。

 (十六)校青年志愿者协会成员加2分,校红十字会成员加2分;院级加1分。(学生干部任职不满一届者按其职务等级分数的50%计算;任职不满一个学期者不加分)。

 (十七)热心公益,乐于助人,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大学生之家者,每次加1分,但该项累计加分超过10分者仍按10分计算;PC服务队队员加2分。校内外各种类型的公益活动担任者每次加2分,志愿者每次加1分,但该项累计加分超过10分者仍按10分计。列车乘务员加3分。

 (十八)无偿献血者(以献血证上记录为据)每次加3分。

优秀学生干部总分核算办法:学年平均学分绩点折算分数×60%+附加分数×40%

四、 单项积极分子

第十五条  申报评选单项积极分子者必须在某一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其中:

(一)申报评选学习积极分子者的学年平均学分绩点在专业或班级学生总人数中排名在前20%以内,或者在校级及以上学科知识、征文、技能竞赛中获得过名次。

(二)申报社会工作积极分子者必须为学生干部,且工作积极,有奉献精神,在同学中

具有较高威信(本条款中的学生干部不包括社团干部)。

(三)申报评选文娱活动积极分子者必须为文娱活动骨干,并在文娱活动中表观突出或

成绩显著。

(四)申报评选体育活动积极分子者必须在体育比赛活动中获得过名次,或者组织同学

开展体育活动成绩显著。

(五)申报评选社团活动积极分子者必须为社团骨干,或者在社团工作中有显著的成绩

(本条款中的社团骨干特指校级各社团、校青协的干部,包括社联干部)。

(六)申报评选社会实践活动积极分子者必须在社会实践活动中有突出表现或显著成绩。

第十六条  学习积极分子加分细则及条件解释:

(一)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通过一、二、三级者分别加2、4、6分,全国高校计算机统考过一、二、三级者分别加1、3、5分。

(二)普通话考试通过二级甲等加3分,通过一级乙等以上加5分。

(三)参加征文比赛、学科知识或专业技能竞赛 (校运会等非学术竞赛除外),每人每项按照年级、学院级、学校级、市级、省级、国家级分别加1分、2分、3分、4分、6分、8分;场次超过四次者,超出部分每次加1分,超出部分加分最高不超过8分(须开具证明并有各级公章)。

(四)参加征文比赛、学科知识或专业技能竞赛 (校运会等非学术竞赛除外)获得一、二、三等奖、优胜奖或其他奖项者,学院级的分别加4分、3分、2分、1分;校级的加6分、5分、4分、2分,市级的加8分、7分、6分、3分,省级加10分、8分、7分、4分,国家级加14分、12分、10分、6分。

(五)参加辅修学习者按所获学分加分,每修得1个学分加0.25分(按参加评优当年所获学分计,不包括往年所获学分)。

(六)在“学院之星”之“学习之星”评选中获奖者加3分。

学习积极分子总分核算办法:学年平均学分绩点折算分数×65%+附加分数×35%

第十七条  社会工作积极分子加分细则及条件解释:

(一) 被评为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优秀党员、优秀班长、优秀团支书,校级加8分,院级加6分。被评为优秀团员的校级加6分,院级加4分。

(二)院学生会主席、院团委副书记加9分,院学生会副主席加7分,院团委委员、院学生会委员、院系团委、学生会正部长加6分,副部长加5分,院团委学生会干事加2分。(按最高级别记分一次)。

(三)校系报刊杂志主编、副主编加4分,编委加2分。院系按校系的50%加分。

(四)年级党支部书记、年级级长、年级团总支书加7分,年级党支部委员、年级级委加6分。班长和团支书各加6分;班委和团支委成员加4分;舍长加1分;(学生干部任职不满一届者按其职务等级分数的50%计算;任职不满一个学期者不加分)。

(五) 所在班或团支部,被评为学校先进班集体的,班长、支书每人加4分、团支委、班委每人加3分,其他同学每人加2分;被评为院系先进班级体的,各按50%加分。在同一时期同时受校和院系表彰的,按最高级别记分一次。所在团支部的团日活动被评为优秀团日活动的,每人加0.5分。

(六) 校“星级文明宿舍”和院宿舍评比与都有效,两者都有时,取最高分的。校星级宿舍评选五星每次加3分,四星每次加2.5分,三星每次加2分,二星每次加1.5分,进步宿舍每次加1分,优秀舍长每次加0.5分。 院级按校级的50%加分。

(七) 在“学院之星”之 “服务之星”评选中获奖者加3分。

社会工作积极分子总分核算办法:学年平均学分绩点折算分数×55%+附加分数×45%

第十八条  文娱活动积极分子加分细则及条件解释:

(一)参加艺术团训练满一年(由艺术团出具证明),校级加2分,院级加1分。一学期按50%计算。校艺术团团长加6分、副团长和各部门部长各加5分、队长加4分、队员加3分;院艺术团团长加5分、副团长加4.5分;各队队长加4分;队员加2分。

(二)参加文艺演出(包括舞蹈队、小品队、合唱队),每人每项按照年级、学院级、学校级、市级、省级、国家级分别加1分、2分、4分、6分、8分、10分;场次超过四场者,超出部分每场加1分,超出部分加分最高不超过8分(须开具证明并有各级公章)。商业性质的演出不予以加分。

(三)在文艺竞赛中获得名次的演出者,获得一、二、三等奖、优胜奖或其他奖项者,学院级的分别加4分、3分、2分、1分;校级的加6分、5分、4分、2分,市级的加8分、7分、6分、3分,省级加10分、8分、7分、4分,国家级加14分、12分、10分、6分。集体项目者每人按该等级分数的50%加分。商业性质的竞赛不予以加分。

(四)礼仪队员每次工作加1分,主持人每次工作加2分,最多不过超过6分。

(五)在“学院之星”之“文娱之星”评选中获奖者加3分。

(六)代表学院参加文艺比赛的集体(如参加啦啦操比赛、小品比赛),每人加1分。

文娱活动积极分子总分核算办法:学年平均学分绩点折算分数×55%+附加分数×45%

第十九条  体育活动积极分子加分细则及条件解释:

(一)参加体育竞赛的运动员(如校运会、院运会等),每届每项按照年级、院系级、校级、市级、省级和国家级,分别加1分、2分、4分、6分、8分和10分。院级篮球队、足球队、排球队等正队长加3分,队员加1分。校级篮球队、足球队、排球队等队长加4分,队员加2分。

(二)在各种体育竞赛中获得名次的运动员,校级第一名加7分,第二名加6分,第三名加5分,第四名加4分,第五名加3分,第六名加2分,第七名加1分,第八名加0.5分,省级的获奖第一名加10分,第二名加9分,第三名加8分,第四名加7分,第五名加6分,第六名加5分,第七名加4分,第八名加3分,国家级的获奖第一名加14分,第二名加12分,第三名加10分,第四名加9分,第五名加8分,第六名加7分,第七名加6分,第八名加5分。破纪录者按校级、省级和国家级分别另加5分、10分和15分。院系级竞赛获奖者按校级的50%计算,年级的分别加2、1、0.5分。集体项目每人按该等级分数的50%加分。集体项目的单项奖每次加1分。大学城校区以校级计算。参加文娱性的体育竞赛按同等级别的50%计算。

(三)获院运会各集体奖项(除团体总分前三名以外)的班级每人加2分,获得院运会团

体总分前3名的班级,每人分别加4分、3分、2分。

(四)参加运动队训练满一年,校级加4分(如校射击队,越野队等),院级加2分。一学

期按50%计算。

(五)在“学院之星”之“体育之星”评选中获奖者加3分。

体育活动积极分子总分核算办法:学年平均学分绩点折算分数×55%+附加分数×45%

第二十条  社团活动积极分子加分细则及条件解释:

(一)被评为校内社团各类积极分子者,校级加6分,社团内部(其它非校级)评选加4分。社团内部活动中获得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分别加3、2、1、0.5分;单项奖加1分。

(二)校勤管中心成员、校职能部门(思教科、统战部、教务处)助理,各项加3分。

(三)校社团、各类协会的第一负责人加8分,第二负责人加6分、正部长加5分,副部长加4分、其余会员加2分。

(四)校青年志愿者协会成员加2分,校红十字会成员加2分;院级加1分。(学生干部任职不满一届者按其职务等级分数的50%计算;任职不满一个学期者不加分)。

(五)PC服务队队员加2分;饭堂膳委会干事加2分。

社团活动积极分子总分核算办法:学年平均学分绩点折算分数×55%+附加分数×45%

第二十一条  社会实践积极分子条件解释及加分细则:

(一)无偿献血者(以献血证上记录为据)每次加3分。

(二)校内外各种类型的公益活动志愿者每次加2分,但该项累计加分超过10分者仍按10分计。列车乘务员加3分。

(三)兼职性质的社会实践活动不予以加分。

社会实践积极分子总分核算办法:学年平均学分绩点折算分数×55%+附加分数×45%

第五章  评优的组织和程序

第二十二条  学院、年级和班级分别成立学年评优工作小组,各小组人员构成和职责如下:

(一)院系学年评优工作小组由院系副书记、辅导员、学生党支部书记、院系学生会主席和学习部长、团委书记和副书记、各年级级长或导师代表组成,组长由副书记担任。该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1、 制定本院系学生学年评优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

2、 组织部署本院系学生的学年总结与学年评优工作;

3、 对各年级学年评优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调查处理学年评优工作中出现的违规与不公正现象;

4、 审核本院系学年评优先进个人材料和报批表;

5、 做好与学生学年总结和评优有关的其他工作。

(二)年级学年评优工作小组由辅导员、级长、级学习委员、级团总支支书、级党支部代表、各班班长、各班团支书、各班学委、前任级长、前任级团总支支书、前任级学习委员和普通同学代表4名组成,组长由辅导员担任。该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1、组织部署本年级学生的学年总结和学年评优工作;

2、对本年级出现评优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调查处理学年评优工作中出现的违规与不公正现象;

3、审核本年级学年评优先进个人材料和报批表;

4、做好与学生学年总结和评优有关的其他工作。

(三)班级学年评优工作小组由班长、团支书、学习委员、前任班长、前任团支书、前任学习委员、同学代表(班级总人数的10%)构成,组长由班长担任。该小组的职责是:

1、对本年级学年评优细则提出修改和完善意见;

2、审核评议确定本班学年评优的人选;

3、填写、上报与学年评优工作有关的表格和材料;

4、向班级同学做好本细则的详细解释以及在评优过程当中的思想工作和评优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三条  年度评优按如下程序进行:

班评优小组向同学解释细则→个人申请与总结→申请人材料在班级公布→班级评选→班级将评选结果公示→年级评选与审核审查→学院评选与审核审查→学院公示→学校公示。

(一)个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填写《盐城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年评优申请登记表》和《盐城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城市管理学院学年评优申请登记表》,并将表格上交班级评优小组。每人可同时申请2个以内的不同级别奖项,申请的奖项数与填的《学年评优申请登记表》份数应该一致。一人最多只能获得一个奖项。在填写申报表时,要按照各个奖项的要求如实填写,尽量做到详细。填写个人经历时,参加过活动或获得奖励的,参加校外活动的,必须出具相关证明(如证书原件复印件、论文原件、复印件);其他内容如班级同学可确认并无异议,可无须出具书面证明;(二)班级评优小组对申请材料进行整理和初审,对个人申报情况向专业年级同学做三天的公示,在此期间班级同学对其他同学申报情况真实性有异议的可向评优小组提出调查。申报同学如果有故意不参加院校规定必须参加的活动,评优小组在公示期间给予说明;

(三)班级评优小组按照每一项的评比要求依次逐一进行评选,将评选结果在专业年级公示两天,如无异议,则将结果上报学院审核。已经在上一项评比中获得奖项的将不再参加下一轮评比。各先进个人奖的评比顺序如下: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

(四)班级评优小组将评选结果及材料上报年级、学院审核;

(五)院评优小组将结果公示五天,如无异议,则将结果报学校审批。

第六章  奖励形式、奖学金的发放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学年评优中的先进个人予以奖励,奖励的形式:

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颁发奖学金。

第二十五条  学年评优先进个人荣誉证书的发放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辅导员填写学年评优先进个人登记表和审批表,经学院副书记签署意见、加盖学院公章后报学生工作部(处)学生事务管理科;

(二)学生事务管理科审核无误后报学生工作部(处)领导审批;

(三)辅导员按批准名单填写荣誉证书,并凭学生工作部(处)批准的学年评优先进个人审批表到学校办公室加盖公章;

第二十六条  填写荣誉证书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第六条所列的荣誉称号。

第二十七条  学年评优奖学金是学校对获奖者的物质奖励和资助,是获奖者的合法收入,任

何单位、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给以克扣或挪用,由学校财务处直接存入获奖同学的指

定银行账号。

第二十八条  学生领取的奖学金,应当用于与学业有关支出,不得用于请客吃饭、抽烟酗酒

等与学业无关的活动。

 

 第七章  关于表彰优秀学工队伍的办法

学生是学校的主体,校园安全稳定学校一切工作顺利开展的基础。学工队伍是大学生日常管理和思想政治教育的一线工作人员,是维护校园安全稳定主要力量。为表彰先进,激励学工管理队伍工作积极性,学校决定在每学年12月份评选先进学院、优秀辅导员、优秀学工管理人员并给予表彰,具体办法如下:

第二十九条  先进学院在学校下设二级学院中评选。优秀辅导员在担任学校班级专、兼辅导员(班主任)中推荐评选。优秀学工管理人员在学校从事学工管理的行政人员、管理辅助人员中推荐评选。

第三十条  评选比例

1、学生工作先进学院3个。

2、优秀辅导员,其中专职辅导员评选比例不超过30%,兼职辅导员评选比例不超过20%。

3、优秀学工管理人员,其中学工管理人员(含学工处、保卫处、团委、宿管中心工作人员和二级学院团学负责人、团学干事、宿管干事)比例不超过30%,管理辅助人员(含保安、宿管员)评选比例不超过20%。

第三十一条  学生工作先进学院

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和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学校的办学理念和办学思想,积极贯彻执行学校的各项决议、决定;领导团结、勤政廉政,依法治校,队伍管理规范;注重学工队伍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素质的提升,具有先进的管理模式、教育理念和开拓创新精神。学院风气正,教职工能够模范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重大责任事故和违法乱纪现象。并具备下列条件:

1、重视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院风好,学风正,学生素质素养高,为学校的改革发展做出突出贡献。

2、学工管理团队工作出色,凝心聚力,积极向上,在各项赛事中成绩优秀。

3、有下列条件之一者,不得评为先进学院:

1)未能按计划完成年度工作任务;

2)出现重大责任事故;

3)学工队伍不团结、风气不正,影响较大;

第三十二条  优秀辅导员

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拥护党的教育方针,认同学校办学理念和办学思想,并能够在行动上率先执行;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的规章制度和教职工行为规范;有高度的政治觉悟,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心,爱岗敬业,模范履行岗位职责,勇于奉献,工作务实、求精,勇于探索,开拓创新;品德高尚,廉洁自律,能够充分体现新时期辅导员的好形象。在学年的各项活动中成绩优秀,且年度考核排名列学院前列,并具备下列条件:

1、品德高尚,为人师表。模范遵守教师行为规范,奉献教育事业,师生反应良好。

2、工作负责,管理规范。认真落实学校规章制度,严格学生管理,班级管理有序。

3、关爱学生,细心引导。深入了解学生实际情况,指导学生正确处理学习、生活和职业困惑,开展心理辅导,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4、组织活动,凝聚团队。组织学生积极参与团学活动,开展班级文化建设,文化育人成效显著。

5、创新思路,提升内涵。积极开展辅导员工作课程化,参与学生管理和思想政治教育课题研究,参加辅导员培训和技能大赛,不断提升工作能力。

6、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评优:

1)工作中出现重大责任事故者;

2)一学期因病、因事不在岗天数超过20天者;

3)在学校工作不满一年者。

第三十三条  优秀学工管理人员

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拥护党的教育方针,认同学校办学理念和办学思想,并能够在行动上率先执行;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的规章制度和教职工行为规范;有高度的政治觉悟,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心,爱岗敬业,模范履行岗位职责,勇于奉献,工作务实、求精,勇于探索,开拓创新;品德高尚,廉洁自律。

1、学工管理人员:

1)政治觉悟较高,业务能力突出,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服从组织安排,认真完成本职工作。

2)创新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在学生管理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成绩突出。

3)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评优:

①工作中出现重大责任事故者;

②一学期因病、因事不在岗天数超过20天者;

③在学校工作不满一年者。

2、管理辅助人员:

1) 思想觉悟较高,业务能力较强,在宿舍管理与校园安全稳定工作中恪尽职守,业绩表现突出。

2)工作态度良好,服务意识优良,在服务学生与排除校园安全隐患中认真负责,学生反映良好。

3)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评优:

①工作中出现重大责任事故者;

②一学期因病、因事不在岗天数超过20天者;

③在学校工作不满一年者。

第三十四条  评选程序

1、部门、二级学院推荐

1)先进集体由二级学院依据评选基本条件,组织评先评优申报材料,并填写申报表。

2)先进个人由相关学院、部门依据评选基本条件,推选先进个人候选人名单,并填写申报表。

2、学工处复审

先进集体和人员申报材料交学工处复审,复审通过后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校行政。

3、学校审批

学校根据学工处上报材料,结合工作实际,由校行政会议审核批准,并下发表彰决定。

第三十五条  奖励办法

  1. 奖励参照《评比表彰奖励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实施。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对于在学院评优工作中违反诚信原则、弄虚作假、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当利益

的个人,取消其评优资格,并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自正式公布之日开始施行,出现评优细则之外的特殊情况将由盐城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评优工作小组负责解释。

 

城市管理学院学工评优小组                        

                                                                二○一六年九月一日